2013 年10月,勁霸公司發(fā)現,某大型超市公司銷售的兩款男士休閑皮包上以壓模方式刻印的力士剪影圖形和“k-boxing”文字的組合標識,與勁霸公司注冊在公文包等第18類商品上的兩個商標構成近似。勁霸公司認為,由于上述產品均由某公司制造,該公司、大型超市構成對勁霸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故訴請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萬元。
對此,大型超市認為,認為勁霸皮包不如男裝知名,自己在主觀上“不知情”,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生產商未經勁霸公司許可,使用涉案商標,并且與大型超市合作,共同將侵權皮包推向市場,構成對勁霸公司商標權的侵害,應承擔侵權責任。作為大型賣場,對男裝知名品牌必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該大型超市應對本案被控產品進行審查。最終,法院判令上述二被告停止侵權、共同賠償勁霸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