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兩例侵害“五糧液”商標權糾紛案,兩家公司因侵犯他人商標權,分別被判賠償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損失2.3萬元、1.5萬元。據(jù)悉,這是廣西審結的首例“五糧液”商標侵權糾紛案。
2012年3月26日,來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某商貿公司、某茶莊進行檢查,查獲涉嫌假冒“五糧液”商標白酒各6瓶,并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經五糧液集團打假人員鑒定,被查獲白酒為假冒產品。
五糧液集團認為該商家銷售了假冒“五糧液”商標的白酒,已侵犯其商標權,對公司及產品的聲譽造成了重大的損失,遂起訴至來賓市中院,向兩售假商家分別索賠6.3萬元和12.5萬元。
鑒于此案中五糧液集團損失和被告獲利均無法查明,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了涉案注冊商標及其知名度、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銷售侵權產品的數(shù)量、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